雷士创始人吴长江:商标使用权,不是过错更是功绩
发布日期:2014-09-12 发布者:信义商标 被浏览 299 次
在雷士风波逐渐平息之际,近日吴王两人再度召开发布会,为风波再掀一巨浪。9月11日,雷士创始人吴长江在北京召开雷士照明媒体通气会,会中针对资本方王冬雷一个多月以来的“攻击”,吴长江拿起法律“武器”作出强有力的“回击”。
一个月前,资本方王冬雷在南北对垒的发布会中,矛头直指吴长江在雷士照明的关联交易,而陷入这场关联交易“疑团”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维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照明有限公司。
一个月后,创始人吴长江再度发声,严正指出王冬雷的指责是“明显的构陷”。创始人吴长江以四点为理由陈述其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是合情合法:
理由一,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是由商标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做为许可方作出的经营行为。自己作为惠州公司的董事长,对惠州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依法享有相应权利,这也其职责所在;
理由二,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事实上都依照约定向惠州公司缴纳商标许可费,为企业自身贡献收益,成为了公司的业绩之一;
理由三,在实际使用和运营中,三家公司至今不存在使用不当行为,相反,多年以来扩大了雷士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并有效扩张了市场占有率,这不但不是过错更是功绩;
理由四,对于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早在2008年和2009年就已经开始,现在也只是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一种合法递延。而这一延续,只会使惠州公司获得持续而稳定的经营收益。
作为创始人吴长江的代表律师,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的熊智律师针对雷士照明商标许可问题,作出专业且具权威性的解释,“关于王冬雷和吴长江二位先生均提及的‘雷士照明’商标许可问题,该问题应属于公司一般经营权范畴,不属于重大财产变动需要股东大会授权的范畴。我国法律规定商标的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我们注意到,该商标的授权许可早在2008-2009年期间都已经发生,属于普通使用许可,即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许可属于有偿使用,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此一来,王冬雷所指控吴长江所谓的“关联交易”也不复存在,反观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和使用为惠州雷士公司所带来了可观的利润,再加上资本方王冬雷是2012年以后才入股雷士照明,其“歪曲事实”的阴谋便不攻而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