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麻”抄手告“佬麻抄”手 谁才是真正的“麻”?
发布日期:2014-08-11 发布者:信义商标 被浏览 355 次
华龙网8月9日9时讯(记者 程钰婷)日前,“老麻”抄手状告“佬麻抄”手,认为其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佬麻抄”手则声称自己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到底谁动了谁的奶酪?今(9)日,记者从重庆沙坪坝法院获悉,由于“佬麻抄”侵犯了“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老麻”抄手经济损失5000元。
今年3月10日,“老麻”文字商标重庆范围的实施许可权人蒋某一纸诉状将“佬麻抄”手店主魏某告上了法庭,认为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老麻抄手”店面招牌对外进行宣传,侵犯了“老麻”商标专用权,“我们请求法院判定,停止其使用现有店面的招牌,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1.4万。”
庭审上,魏某辩称其店面并未使用“老麻”商标,而是采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佬麻抄”,二者不存在近似。
据介绍,“老麻”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是关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馆、餐厅、自助餐厅”,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2011年10月12日,关某曾授权蒋某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维权。然而,魏某确实也持有“佬麻抄”注册商标证。
法官表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魏某经营的涉案餐馆使用的“佬麻抄”手招牌,与蒋某的“老麻”注册商标对比,读音完全相同,字形非常相似,构成商标近似,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佬麻”与“老麻”有一定的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
对于蒋某对其具有“佬麻抄”注册商标的辩称。法院认为,魏某即使享有“佬麻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他的餐馆使用‘佬麻抄手’字样招牌,导致消费者对‘佬麻’与‘老麻’造成误认,还是侵犯了‘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综合考虑魏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发生地、蒋某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