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义标网!专业商标交易平台!
商标搜索
商标类别:
商标编号:
商标名称:
类似群组或名称:
注册范围:
中文
纯图形
图形加文字
纯字母
字母加文字
其他
价位:
不限
特价(1-3万)
3-10万
10万以上
商标知识

商标审理标准八

发布日期:2013-03-18    发布者:信义商标    被浏览  747  次

八、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如《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志经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标志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牙膏                            2:鞋油

 

          

  

2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

3)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本身的特点;

4)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3如当事人主张该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判断该标志是否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以中国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标志,并籍此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别为准。

4本标准所称的使用是指在中国的使用。

用以证明该标志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志、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及该标志的使用人。

5申请注册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实际使用的标志基本一致,不得改变该标志的显著特征。

6判定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标志,应当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公司简介|交易流程|商标设计 | 文件下载|版权申请 | 商标查询 |联系我们

公司总部:浙江省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涉企服务超市; 联系电话:0573-85113533 13757320030 邮编:314200

版权所有:平湖市信义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浙ICP备13008882号-1 商标注册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740号 技术支持:平湖在线(平湖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我们的营业时间
8:00-17:00节假日休息
  • QQ
  • 在线客服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信义转让群
  • 点击这里加入此群
咨询电话:1375732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