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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发布日期:2013-03-13    发布者:信义商标    被浏览  455  次
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上, 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问题,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在法定期限内应由合法权利人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因此移转给新权利人,新权利人即继承了商标注册人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点在修正前的《商标法》和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规定,除了立法高度所限,也与当时自然人不能作出申请注册商标主体的前提有关。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可以带来财富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按照继承法的—般原理,凡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财产继承的范畴。财产继承法不仅适用寸:有形财产的继承,也适用于无形财产的继承。公民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公民死亡后,也应当适用财产继承。
    由于商标移转有其自身的特点,继承人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在我国商标实务中,商标继承手续可以参照商标转移手续,即继承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填写并寄送《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书》和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留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移转手续,也可以本人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商标移转证明》,并予以公告。继承人继承原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有义务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不能分割转移。因此,当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除继承人共有外,不能像有形财产中的实物、货币、股票一样分割继承。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的规定,多个继承人可以适用商标共有的规定。如果多个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共有商标的话,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由其中的某一继承人享有,在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后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补偿其他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在他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该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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