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是针对未开业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对无债权债务企业,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提交材料主要有: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法作出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由全体股东(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载明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及分支机构、对外投资清理完结情况的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不需进行清算组备案。企业登记机关自核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企业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违反实施办法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等七大情形之一不适用该办法等,都有具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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