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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冬奥会LOGO 应谨防侵权风险

发布日期:2015-08-05    发布者:信义商标    被浏览  662  次
  7月31日,北京携手张家口获得了2022年冬奥会的举办权,一时间许多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随后都被借势营销的企业刷屏。以祝福奥运为名,行企业商业推广之实,这些营销几乎无一例外的直接使用了2022年北京冬奥会LOGO。笔者认为,企业借势奥运营销必须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2008年奥运的保护规定仍然有效

        奥运品牌保护直接关系到奥运经济的“命脉”,国际奥委会及北京奥组委历来对知识产权十分注重。以北京申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为例,从1998年11月的确定申办,到2001年7月13日在莫斯科获得主办权。仅4个月后,2001年10月26日,北京市政府便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于5天后开始正式施行。《规定》指出,使用“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等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该规定。除中国奥委会之外的国内任何机构、组织在使用前须经国际奥委会或其授权的组委会的批准与授权。

        2002年,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受法律保护,“北京奥运”和“奥运”字样均为奥林匹克标志。2008年奥运会举办前,全国各地城市还开展了各种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整治行动,严禁经营者利用奥运会、奥林匹克等名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

        以上条例的制订,都是为了加强对奥运标志的保护,保障奥运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颁布的上述规定及条例,是否继续对2022年冬奥会有效呢?

        答案是肯定的。早在国际奥委会评估团在华考察时,北京冬奥申委执行副主席、北京市副市长张建东便在关于法律事务的主题陈述中指明,为保障北京2008年奥运会知识产权制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依然有效,完全能够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提供充足、有效的法律保护。

2022年冬奥会已有赞助商入驻

        据笔者了解,早在2022年冬奥运举办权尚不确定花落谁家时,北京便已经有了8家赞助商,包括银行、汽车、互联网公司等领域的企业。成为赞助商,这8家企业已经支付了使用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无形财产的对价,即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委员会或相关有资质的主体签订赞助协议。而设计到标志许可使用的,还应当根据《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在使用时表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一般来说,奥委会等单位合作的赞助企业分为三个级别: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三个级别。分别属于奥组委赞助计划的不同级别。由于不同级别对奥运会的贡献大小不同,因此获得的权益回报也不同。合作伙伴是赞助计划的最高级别,赞助商是第二级别,独家供应商/供应商是第三级别。

        但由于奥运会的巨大影响力,一些并非赞助商序列里的企业,在没有获得奥委会许可或支付赞助费用的情况下,直接或使用各种隐蔽的手段,让自己的企业看起来和奥运会挂上钩。而前几天集中出现的使用冬奥会LOGO宣传的企业们,其行为已然侵犯了2022北京冬奥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相关权利,是违法行为。

        企业可能心存侥幸心理:其一,中国刚刚获得奥运举办权,可能北京奥申委还不希望冒出官司影响举国欢庆的大舆论趋势,其二,确定可以举办奥运了,奥申委下一步才会全面展开招商合作了,现在的过错可以既往不咎。但事实是,即便和现有的8家赞助商没有产生竞争关系,盗用2022冬奥会LOGO营销的企业也面临着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北京冬奥申委执行副主席、北京市副市长张建东便曾对国际奥委会评估团表示:“我们还承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反对隐性市场营销行为,确保奥林匹克赞助企业和国际奥委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企业借势奥运营销及其法律风险

        其实,像7月31日在新媒体上集中出现的对2022北京冬奥会LOGO的直接盗用,这种侵权方式并不乏见。国内出现的关于奥运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有三种:一是未获得授权就直接公开使用奥运字样、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甚至生产经营,这是最严重的侵权方式。其二是非赞助商企业,通过明示或暗示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与奥运存在商业关联。其三是恶意抢注奥运商标、域名等。

        上述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是政府充分利用立法、行政等手段对奥运品牌进行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制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标法》等,对隐性营销也作出了规定,对奥运隐性营销也同样适用。

        而其中奥运隐性营销最主要的法律风险,就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因而被追究侵权责任。以中国奥委会“第一案”为例:中国奥委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中,金味食品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的许可,自1996年初至1998年诉讼中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同时还利用路牌户外广告和有线电视台做广告,宣传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金味”麦片产品,被中国奥委会告上法庭。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表明,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与此同时,奥林匹克五环的专用权属于国际奥委会。而根据我国法律、《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奥委会有义务维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不受侵害,并且可以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对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金味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汕头市金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分别在各指定媒体向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致歉,并给付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赔偿金500万元。

        除了面临诉讼风险,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企业也屡遭工商机关查处,分别被工商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商品和缴纳高额罚款等。

        企业往往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无视法律规则,纵然明知没有授权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标志可能触犯法律或者道德的底线,也自认挖的只是奥运市场价值的冰山一角,可以“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但在茫茫商海中,遵守法律规则才可以助企业在航行中乘风破浪,无视法律风险这块暗礁,最终可能面临的就是在商业浪潮中倾覆的风险。(作者王维维 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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